【2024年医保基金监管宣传月专栏】以案说法——漳州市诏安某公司骗取生育津贴案
时间:2024-04-25 10:09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6日,漳州市医保中心诏安分中心在漳州市诏安某公司申报领取黄某群生育津贴时发现疑点。诏安分中心通过上门稽核、问询调查该公司相关人员以及发函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等方式查实,参保人黄某群、沈某妹等6人系挂靠公司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险,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2月26日,该公司负责人沈某在漳州市医保中心诏安分中心医保服务窗口代黄某群申报领取生育津贴35750元。3月25日,沈某在代沈某妹申报生育津贴报销时,诏安分中心及时发现,拒绝给予报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诏安医保部门作出如下处理:一是追回已发放的生育津贴35750元;二是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诏安县公安局。2021年9月30日,诏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公司负责人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例来源:省医保局曝光的典型案例】

  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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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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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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